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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发布时间:2018-02-05 3:53:24

文/于凤琴
责编/刘霞


于凤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资深会员,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科学考察委员会副秘书长,云南省维西滇金丝猴保护协会名誉会长,北京绿野方舟团队理事长。

 

NGO担负着在一线保护野生动物、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促进生态文明等多项重要责任,是当前国家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推动生态文明积极向上和提高全民族生态道德水平,让政府与社会、人类与自然向有机和谐方向发展,NGO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NGO的社会监督与被监督

无论是以保护野生动物为主旨还是以环境保护为己任,民间组织大都会受到自身能力、管理水平、资金不足以及相关部门对NGO重视程度不够等方面的制约,不少保护野生动物的民间组织面临着生存难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向社会筹款也就成了民间组织的必由之路,此时,如何经得起金钱的考验,在缺少监督机制的前提下,拷问民间组织的“良心”也成了比较敏感的话题。这时,民间组织也有了分化,有的民间组织将生存问题转嫁到用社会资源来支撑;有的民间组织则是靠团队内部力量来支撑。这两种形式没有谁对谁错,只是存在形式和发展路径不同。从事民间保护的人也要生存,也要养家糊口,这一点无可厚非。但使用了社会资源就要被社会所监督,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目前,我国还没有这样的监督机制,已有的管理规定也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也是社会及政府对民间组织缺乏信任的原因之一。

保护野生动物,为民众提供生态安全,首先是一个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在中国,无论是保护野生动物还是维护生态安全,都是非常沉重的话题。从第一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实施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0多年,这30年当中,杀戮、贩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事,一天也没停止过。特别是近些年,虽然媒体在对政府主管部门的采访中,我们可以听到从上至下高度吻合的表态:“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打击盗猎野生动物”。可事实上却是“你说你的”“我干我的”。鄱阳湖的小天鹅由15年前的十几万只,到现在的不足两万只;雀行目小鸟黄胸鹀由过去鸟浪翻飞、不计其数,到现在被吃成国际濒危;穿山甲、巨蜥和一些龟鳖爬行动物,在野外已经再难觅踪影。这些事实告诉人们,我国的野生动物生存形势极其严峻,有些物种正以超出人们想象的速度在快速灭绝。寻其原因,不是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不了野生动物,说到底是人的问题,是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缺位。近些年,随着全国“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奖”的设立与宣传,民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民众自发救助野生动物的事,也频频见诸媒体。但所救助的野生动物送到相关部门后都去了哪里?老百姓没有知情权。例如:2009年一民间组织在鄱阳湖与当地村民相继救下32只和8只小天鹅。后来,这些小天鹅被送到主管部门——江西省林业厅后便不知去向,民间组织多次打电话询问,江西省林业厅闭口不谈,后来,在江西省分管领导的过问下,江西省林业厅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的官员给出四个字“另做他用”。江西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惜墨如金,“另做他用”也可谓言简意赅,可这四个字所具有的内涵和外延却是无穷大,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公众知情权的愚弄,而且对民众救助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

任何一种权力,当其游离于监督之外,处于漫游状态时,则会演变出巨大的魔力。这不仅是对法律本身的一种蔑视,也是对国家利益和民众感情的极大伤害。将保护野生动物的执法权“装进笼子”,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让民众有知情权,这对保护野生动物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为了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事情在权力机构发生,NGO社会监督功能应该在此显现。

NGO应是连接民众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野生动物分布广泛,生物多样性也曾经极其丰富。在这样一个大的范围内,光靠主管部门去保护去管理野生动物,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动员全社会力量来参与野生动物的保护,才是最有效的途径。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政府主管部门对NGO缺乏信任,甚至于不屑一顾或如临大敌,不愿与其合作;反过来,民间NGO对有些政府主管部门特别是执法机构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也是怨声载道。在NGO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NGO不得不另辟蹊径——被迫通过新闻媒体,揭露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各种问题,以此向政府及主管部门施压。多数政府主管部门对民间组织的这种作法极其反感,他们认为:民间组织的这种手段,是在打脸政府官员,和政府过不去;民间组织也有怨气,他们觉得在“举报无效、执法不能”的前提下,唯一能够让社会知情、给政府施压的只有媒体。久而久之,政府与民间组织也会结怨,有的政府官员还会产生一些消极怠工,认为你民间组织不是喜欢在媒体上“炒作”吗?随你去炒,我就是死不理你。

久而久之,社会上就出现了一种偏见,认为:NGO与政府是对立的,这种说法十分错误。其实,政府无论在野生动物保护还是执法中,要求他们每一个细节都做到完美,也是不现实的。但是,当地方政府的权力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一部再好的法律,也会出现人为漏洞或导致腐败的。因此,政府与NGO应是一条线上的“同旁内角”。当政府功能对有些事不方便或是无法触及时,民间组织的社会功能应该充分显现,形成互补。同时,当政府部门无力顾及或不便出面时,NGO就可以很好地发挥协助监督、联系群众的作用。

民间组织必定是来自民间,不具备制定政策、落实政策和执行国家法律的权力,对一些伤害野生动物的案件及不法人员的犯罪行为,只能向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反映,这时,主管部门或是执法机构,对民间组织所反映的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与关注,认真执法,良好沟通,相互信任。与政府沟通顺畅了,民间组织还能利用自己民间性、非营利性、常深入一线等优势,充当政府与民众之间沟通的桥梁。他们可将在野生动物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民众的呼声等进行梳理,然后提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由政府主管部门来统筹实施,加强保护,打击犯罪。

NGO是宣传法律和科学教育的践行者

NGO多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深入基层、往来于民众之间的便利条件,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NGO的这些优势。宣传《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帮助民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重中之重。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公众意识还相对薄弱,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了解,同时,很多人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还认识不足。这些基础性的民众宣传教育和知识性的科普工作,由NGO来实施,更为简洁和接地气。

当人们知道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又了解了伤害野生动物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付出的代价,就对法律有了几分敬畏,对生命也自然而然有了尊重与敬畏。2013年,山东济宁民众发现本地的一个私人养殖场内有多只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便立即向森林公安举报。森林公安到达现场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接下来对物种的鉴定、犯罪程度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都遇到了一些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是NGO的动物学、生态学、法律学专家联袂出手,向政府及执法机构提供援助,使这个建国以来的最大伤鸟案得以破获。曾被央视树为正面典型“赶着飞鸟去赚钱”的“鸟王”刘武等人,在法网中原形毕露,获刑13年6个月,其他同案犯也均获法律制裁。这起典型的政府与NGO合作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很好的反响。

这样的合作多了,民众的自然保护意识会不断地提高,结果自然是保护成果的不断显现,在这种合作中,最受益的当然是我们的保护主体——野生动物了。

责任编辑:赵洋 校对: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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