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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三审:对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大数据杀熟”等作出针对性规范

发布时间:2021-08-13 22:38:37|来源:中国青年网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8月1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王亦君 焦敏龙)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于8月17日至20日在京举行,将第三次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今天在记者会上介绍,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拟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臧铁伟介绍说,草案三审稿拟作以下完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制定实施本法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其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据此,拟在草案三审稿第一条中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并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此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对按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对转移到境外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应低于我国的保护标准等作出规定;增加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完善死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对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及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一些网络应用程序(App)通过“画像”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和精准服务,致使有的用户感觉隐私被“围观”,甚至有的用户遭遇“大数据杀熟”。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对此,臧铁伟表示,草案三审稿立足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对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作了有针对性规范。

  具体包括:界定自动化决策的概念,自动决策化是指通过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规定自动化决策应当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的一般规则,包括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目的明确和最小化处理原;公开透明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责任原则等,自动化决策包括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应当在充分告知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事项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

  在上述规则下,草案三审稿对自动化决策拟作出专门规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同时赋予个人充分权利,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责任编辑:孙远进 校对: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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