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3 10:25:41
萧蔚云先生是中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学术研究的重要奠基人,他的贡献是多方面的。通常认为,参加起草港澳基本法,并参与港澳回归的相关筹备工作是他的又一次杰出贡献和人生辉煌。港澳回归后,萧蔚云先生又积极为中央处理港澳相关政治、法律问题建言建策,坚决维护港澳基本法的权威。直到晚年,他仍然为港澳的发展辛劳奔波,并把人生最后的精力贡献给了澳门及澳门的学术研究。从1985年7月起,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萧蔚云先生为港澳基本法的起草、宣传与阐释“一国两制”法律理论倾注了大量心血,他的开拓性与历史性的工作赢得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
一、承担起草港澳基本法的历史重任
1960年2月,萧蔚云先生担任北大法律系副主任。从此,长期从事宪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凭借深厚的宪法学造诣和丰富的学术经历,萧蔚云先生承担了参与起草港澳基本法的历史重任。1985年,他担任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作为政治体制小组内地方面负责人,开始了“一国两制”法律化进程的开拓性工作。
起草香港基本法政治体制条文的工作敏感而复杂,涉及中英两国的政治与外交较量,以及港方人士对政治权力分配的分歧。萧蔚云先生深感责任重大,他采取“协调分歧,统一思想”的工作方法,在处理争议问题时展现了高度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政治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问题上,萧蔚云先生与查良镛(金庸)先生共同提出了,既要符合“一国两制”和中英联合声明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又要体现高度自治、有利于香港原有经济发展特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面对众多政治体制方案,萧蔚云先生提出了“行政长官制”方案,经过激烈争论后最终被采纳。他还就选举问题提出了兼顾各方利益的解决方案,被起草委员会采纳并体现在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中。
港澳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是交叉进行的。萧蔚云先生坚持从港澳实际出发,注重比较两地差异,创造性地制定适合各自情况的法律条文。两个基本法虽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在政治体制上均确立了以行政为主导的“行政长官制”。经过长达四年零八个月的努力,香港基本法草案于1990年正式通过。邓小平同志对此给予高度评价,认为这部法律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国际意义。
二、筹划港澳回归平稳过渡工作
香港基本法通过后,为了实现香港回归的平稳过渡并给基本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简称“预委会”)。同年7月,萧蔚云先生被任命为预委会委员,负责政务专题小组的工作,主要筹划香港回归的具体准备工作,包括特区政府、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建立。
在近三年的工作中,预委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筹委会成立后,萧蔚云先生在其中主要负责推选委员会(简称“推委会”)专题小组的工作。推委会由四百名来自工商金融、专业人才、政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同领域的代表组成,负责选举第一任行政长官和成立临时立法会的重要工作。从推委会选举办法的制定,到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办法的出台,再到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和投票选举,以及香港临时立法会议员的正式产生,每一个环节都凝聚了筹委会委员们的高超智慧。其中,香港临时立法会的产生过程尤为曲折。1990年2月,政治体制专题小组曾通过“直通车方案”,但未能实施。对此,萧蔚云先生主张成立临时立法会,并对其组成和议事规则进行了精心设计。临时立法会在香港回归后成为第一届立法会,有人因此认为萧蔚云先生构建了香港立法会的雏形。
1996年12月11日和21日,香港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相继选举产生,标志着“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时期即将开启。萧蔚云先生曾说:“这次成功选举的确来之不易,虽然只有两天,但却花费了草委会、预委会、筹委会各位委员及香港各界人士11年的智慧和心血。”萧蔚云先生此后还参与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筹备工作,并担任了重要职务。
三、捍卫香港基本法权威地位
萧蔚云先生就香港基本法的执行问题多次发表重要学术演说,深入阐明立法原意,为法律的实践应用提供了有力指导。在香港基本法实施初期,面对港英当局的无端挑战,萧蔚云先生挺身而出,坚定捍卫基本法权威。1991年,港英当局炮制“人权条例法案”,企图架空基本法,篡改香港原有法律。1992年,末代港督彭定康发表与中英联合声明、香港基本法及中英外长就香港政制安排所达成的协议相悖的“政改方案”,单方面改变过渡时期香港政制。对此,萧蔚云先生连续发表多篇文章,严厉谴责彭定康践踏基本法,并从香港政治体制、功能团体选举办法、选举委员会组成办法等三个方面揭露其真实面目。
1999年,香港发生所谓“法院废法”事件,终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宣布《入境条例》相关条文无效。萧蔚云先生与其他三位专家向新华社发表谈话,指出香港法院无权审查中央立法,维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基本法的权威。2002年以来,围绕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理解,香港不同政治团体争论不休。萧蔚云先生多次赴港发表演讲,系统阐明“一国”是“两制”的前提,“港人治港”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等观点。他强调中央在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上有无可争辩的主导权和决定权,为全国人大释法确定中央的宪制权力提供了法理依据。
就香港基本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萧蔚云先生始终从“一国两制”方针出发,阐明立法原意,维护了香港基本法的权威。他的坚定立场和深入阐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据基本法循序渐进地发展民主政治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此,香港媒体称他为“四大护法”之首,他也因此被尊称为“国宝”。
四、萧蔚云先生对于"一国两制"理论和港澳基本法的主要阐释
萧蔚云先生在《实施香港基本法的伟大意义》一文中深刻指出,“一国两制”下的基本法理论研究,对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繁荣稳定,以及维护法治与人权,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在参与起草港澳基本法、筹建港澳特区工作的同时,萧蔚云先生致力于港澳基本法的推广和研究,率先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开设了“香港基本法”硕士和博士学位课程,最早开始“一国两制”法律理论的研究,并出版了《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一国两制与澳门基本法》等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全面阐述了“一国两制”方针下的理论与实践,形成了系统的法律理论。
萧蔚云先生认为,“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是中华民族政治智慧的伟大创造,而港澳基本法则是这一构想的法律保障。他强调,贯彻“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必须处理好十项关系,重点是“一国”与“两制”、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以及特别行政区内的行政与立法、司法关系。他明确指出,“一国”是前提和基础,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是中央授权的地方自治,并非完全自治;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长官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但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还指出,全面准确地贯彻基本法是繁荣和稳定港澳特区的前提,这需要坚持基本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注意条文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把握法律条文与内容、精神的统一。在总结实施基本法的主要经验基础上,萧蔚云先生指出:坚持“一国”是首要问题;维护“两制”是经济繁荣的保证;正确处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是根本点;坚持以行政为主导是政治体制的主要问题;维护特区各阶层利益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
五、结语
在起草港澳基本法及筹组港澳特区的历史进程中,萧蔚云先生出色地完成了时代赋予的使命。如果说邓小平同志是改革开放和“一国两制”的总设计师,那么萧蔚云先生就是两个特区顺利回归和发展的积极建设者。在关键时刻,他总能在中央的指导下,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正如清华大学王振民教授评价的那样,世界的理论和话语权大多被西方人占据,我们非常需要像萧蔚云先生这样的法学家和政治学家,来发展我们国家的政治理论、宪法理论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论。
作者简介:杨宽情,男,1983年12月生,河南鹿邑人。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副教授,律师。现任尼山世界儒学中心(中国孔子基金会秘书处)研究生部副部长。
编辑:杨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