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7 18:07:33
2024年3月,西安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申请人申请,作出了全国第一例早期驳回决定书。该案涉及合作协议纠纷,被申请人在首次开庭前提交早期驳回申请书,认为该案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且仲裁申请超出了仲裁管辖范围。仲裁庭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XAAC规则》)第53条之规定,在收到当事人的早期驳回申请后决定进行早期驳回审理程序,并在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及时就该申请作出决定并详细说明理由。
本案首席仲裁员胡刚提到:“仲裁庭在审理早期驳回申请时,应当充分注意该程序的审查标准,以显著性为标准进行审查。在仲裁初期通过筛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仲裁请求或答辩、明显超出仲裁管辖范围等案件,有利于提升争议解决效率,降低仲裁成本。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倘若使用不当,将会背离早期驳回程序的设计初衷,影响其实质效能的发挥。一旦早期驳回程序被滥用,则有可能沦为个案中策略性拖延程序的工具,导致程序停滞及恶意拖延。为防止程序滥用,仲裁庭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行使早期驳回制度‘两步走’的程序权利,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提出早期驳回申请,如允许则应尽快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裁决,以保证审理效率。”他表示,早期驳回程序是对高效解决纠纷这一现实需求的回应,未来如何保障早期驳回程序有效行使,真正实现仲裁的效率价值,仍有待具体的规则完善及仲裁实践的检验。
仲裁秘书曹卓接受访谈时提到:“作为本案的仲裁秘书,虽然在西安仲裁委员会2023年版仲裁规则发布后进行了多次学习,但并未详细研究过新版仲裁规则中有关早期驳回制度的规定。本案在仲裁庭各位老师、仲裁研究中心刘红老师的反复斟酌打磨下,最终顺利作出早期驳回决定书。本案是我国内地第一个仲裁早期驳回申请的案件,我为能参与其中而深感荣幸。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处理仲裁案件的基石,身为仲裁秘书,我们应紧跟仲裁发展新潮流,迎接新挑战,及时提升自身专业水准,更精确地把握运用新规则,推动仲裁程序高效、合法地进行。”
早期驳回制度发端于英美法系,并逐步被商事仲裁所吸收。2023年7月,西安仲裁委员会发布新版仲裁规则,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引入早期驳回制度。该制度的引入,旨在使当事人在早期阶段可以申请驳回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明显超出仲裁庭管辖范围的申请或答辩,进一步使仲裁程序更加高效、快捷。 2023年版《XAAC规则》借鉴了境外仲裁机构的先进经验,结合相关实践案例,对早期驳回制度的适用进行了明确: (一)早期驳回申请的提出时间。不同的仲裁机构针对早期驳回申请的提出时间规定不同,例如2020版《ICSID规则》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组庭前或组庭后45日内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请求提出异议。对此,《XAAC规则》明确,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书面申请。在实务中,当事人越早提交早期驳回申请,对于节省全案的时间和费用越有帮助。 (二)早期驳回适用的范围。西安仲裁委员会2023年版仲裁规则修订中,考虑到早期驳回的适用范围不应局限于当事人某项仲裁请求或者答辩,而应兼顾高效性与全面性。对此,《XAAC规则》针对早期驳回适用范围规定为“(一)基于下列理由,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早期驳回仲裁申请或者答辩:1.仲裁申请或者答辩明显缺乏法律依据;2.仲裁申请或者答辩明显超出仲裁管辖范围;3.即便该法律或者事实问题是由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且假定是正确的,仲裁庭也无法作出有利于主张该问题一方的裁决”。 (三)早期驳回程序的启动。虽然联合国贸法会第二工作组第76、第77次会议中有关早期驳回的议题,有代表提出应当赋予仲裁庭启动早期驳回的主动权。但基于现有实践案例,考虑到仲裁庭主动使用早期驳回可能存在的压力与问题,西安仲裁委员会在2023年版仲裁规则修订中,明确早期驳回程序须经当事人申请方可适用的规定。 (四)早期驳回决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期限。不同的仲裁机构针对早期驳回决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期限规定不同,有的规定为早期驳回申请提交之日起60日内,也有的仲裁规则规定为早期驳回申请提交之日起30日内。考虑到国内仲裁程序比较精简灵活,因此西安仲裁委员会引入早期驳回制度时,对早期驳回决定或者裁决作出的期限进行了缩短,即“仲裁庭应当在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20日内就该申请作出决定或者裁决”。
编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