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0 15:14:24

著名法学家刘宪权
人物简介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国家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获“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纪念章。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独著和合著学术著作80余部,在《人民日报》《法学研究》《东方法学》《中外法学》等核心报刊发表论文800余篇,连续12年获评CLSCI“高产作者”。作为首席专家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多项科研项目。
刘宪权在华东政法大学连续20年被学生评为“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并因此荣获 “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终身成就奖”。他孜孜以求、诲人不倦,他谙熟法理、著作等身,是华东政法大学至今唯一包揽“杰出教学贡献奖”与“杰出科研贡献奖”的双栖教师。
· 教书育人 潜心教学
1979年,刘宪权报考华东政法学院,成为该校复校招生以来的首届学生,1983年毕业留校任教,后攻读刑法专业硕士学位,且于2003年获得荷兰伊拉斯谟大学的法学专业博士学位。他至今从教38年,担任法律学院院长17年,刘宪权感慨说:“我把青春献给了华东政法大学,回过头来看,我还是最适合做老师。”

入选首批“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即国家“万人计划”),曾获“全国劳模”“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上海市教育功臣”“国家教学名师”等荣誉称号
“没有上不好的课,只有上不好课的老师”,这是刘宪权教学生涯中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课堂上,刘宪权常常拿着“小蜜蜂”无线话筒穿梭在学生中,他善于设计问题、铺垫线索,一场场“头脑风暴”轮番来袭,将话筒递给学生,听学生各抒己见,让学生在“犯错中吸收知识”。刘宪权教授的刑法课妙趣横生、大受欢迎,华政最大的一间300人教室常挤下500人听课,他的课永远是“人满为患”。
50后的刘宪权教授,是90后、甚至00后大学生的偶像。虽然工作繁忙,但他每周在课外必定抽出时间接待学生,无论是推荐就业就学,或是坐班答疑解惑,坚持数十年。作为法学教育家,38年的教学生涯,刘宪权几乎囊括了教坛最重量级荣誉,有许多甚至是高校教师或文科领域独一无二的荣誉,而他最看重的还是学生投票选出的“我心目中的最佳教师”的称号。几十年如一日,数十载弹指一挥间,刘宪权教授始终践行着“笃行致知,明德崇法”的华政校训,从50后、60后到如今的00后,他教过的学生已横跨了大半个世纪。“风趣幽默、平易近人、博学多识、能改变学生的命运”是同学们发自内心的褒奖。
· 专业研究 成绩斐然
刘宪权勤于学而敏于思,长期从事刑法学研究,重点研究人工智能刑法规制、金融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等领域,始终活跃在刑法学研究前沿。
在金融犯罪领域,刘宪权颇有建树,观点独到。对于金融犯罪中刑民交叉问题他创新提出“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观点。即刑事始终关注的是行为人主观意识支配之下行为的性质,而民事则主要关注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由于刑法所规制的行为均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刑法对犯罪行为规制或调整的“触角”是前伸的。但是,民法则有所不同,其主要关注的是当事人行为所产生的关系。这是由于民事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制或调整均是以实害为标准的,因此,其关注的重点当然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法益实际受侵害程度,其追求的也必然是实际被侵害社会关系的恢复和补偿。

作为首席专家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十余项,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项、一般项目3项、中华外译项目1项等
在金融犯罪方面,刘宪权教授常常关注金融热点并对此进行刑法解析。在分析许霆案时,他首先提出了“ATM机既不是机器也不是人,而是机器人”的观点。他认为如果行为人利用“机器人”所具有的“人”的认识错误非法占有财物,其行为理应构成诈骗类的犯罪,而如果行为人只是利用“机器人”本身具有的“机械故障”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当然应构成盗窃类的犯罪。要正确判断“机器人”能否被骗,关键看其是否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认识错误,这就要从“机器人”的识别能力与识别方式上考虑。具有识别功能的ATM机与自动售货机,均可以被视作“机器人”。单纯的机械不能被骗,但具有识别功能的“机器人”则完全可能被骗。
在大数据时代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刘宪权在包括涉信息网络犯罪等多个创新领域实施科研攻关,为解决网络时代新型支付方式下侵财犯罪等问题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新思路、新理念、新举措,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认同。刘宪权认为,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人,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受骗人也可能是“机器人”。

《人工智能时代的罪与罚》新书分享会
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在今后的科学研究中,人工智能将始终成为各国科技创新所关注的重点。对于现实中出现的越来越多的涉人工智能违法犯罪问题,如何明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路径,明确涉人工智能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探索涉人工智能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便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疑难问题。刘宪权自2017年起便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的刑法问题,成为该领域的先行者和排头兵。特别于《东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了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的系列文章并率先出版了多部著作,引领性地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涉人工智能刑法理论体系,于中国知网发布的“智慧法治学术影响力TOP100”作者榜单中名列第一,作品入选《东方法学》最具学术影响力作品TOP20。其中刘宪权教授首先提出“强人工智能时代”“弱人工智能时代”“普通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型划分方式,同时认为人工智能时代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是一部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历史,同时也是一部“机器”的因素逐步弱化而“人”的因素逐渐增强的历史。
“智能”本来就是人所特有的,人工智能技术便是人类创造了本来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的技术,已经形成了独特的学术思想和较为系统的研究体系,成为人工智能刑法理论研究的翘楚。在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风险急剧增加,人工智能机器人会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或分担产生影响,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的“工具”。从伦理上看,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主体性、人格性以及创造性等逐渐体现;从刑事责任能力上看,人工智能机器人也逐渐开始拥有自主意识,并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弱智能机器人不具有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涉及弱智能机器人的犯罪行为,仍应由弱智能机器人的研发者和使用者承担刑事责任。当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独立作出决策并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时,应重构我国的刑罚体系,使得强智能机器人被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并针对强智能机器人自身的特点,设立特殊的刑罚处罚方式。
· 贡献卓越 著作等身
作为首席专家,刘宪权教授主持的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3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外译项目等解决了当前社会发展中频繁出现的新型网络犯罪疑难问题,刑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研究成果反响热烈。由他领衔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2项上海市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攻关课题,创新了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该课题研究成果得到东方卫视、央广新闻、上观新闻等主流媒体的高度关注与集中报道,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刘宪权孜孜以求,专心科研,致力于立法进步和司法实效。其大量科研成果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和历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参考,主要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获得极高的评价。近年来,由他主持承担的结项成果多次被中宣部全国社科规划办主办的《成果要报》摘发,研究成果《P2P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新思路》、《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法应对》获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刘宪权教授撰写的学术文章填补了相关领域研究空白,其中的主要观点分别被全国人大、两高出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所采纳。
(作者:梁钧 陈添添)
《东方法学名家》特约供稿:上海市法学会、专题统筹:秦前松
编辑: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