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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律纵横:如何防范债权转让风险?

发布时间:2020-06-05 9:32:22|来源:中华网

案例回顾

某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系某某轧钢厂的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又将受让的债权转让给某某港务实业公司(受让前,诉讼时效期间应届至2009年1月29日)。2007年11月25日,某某实业公司向某某轧钢厂发送《债权转让及催收欠款通知书》,但未送达成功。2009年1月15日,某某实业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债务人某某轧钢厂清偿债务,但人民法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未成功送达债务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某某公司请求某某轧钢厂偿还债务的债权请求权基础不存在,故而裁定驳回了起诉。

2014年7月11日某某务实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某某轧钢厂偿还借款。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当事人合法起诉为前提。2009年法院已裁定驳回起诉,因此该起诉无法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之法律效果,某某实业公司对某某轧钢厂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故而裁定驳回了某某实业公司的起诉。

某某务实业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未送达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受让人取得受让债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之关键。故债权受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亦可以发生通知转让之法律效力。在上述案件中,某某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和要求清偿债务之请求,在经人民法院成功送达起诉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裁判要点及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该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规定的比较简单、笼统,导致实践中因债权转让通知产生的纠纷较多。最高院的裁判支持了实务中比较主流的两个观点:

1、债权转让通知主体: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权受让人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仅提到转让人作为通知主体,但该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错误清偿,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债权受让人也可以成为通知的适格主体。

2、债权转让通知方式:尽管法院认可了债权受让人作为通知适格主体的身份,但是实践中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的通知方式并不多。本案中法院认可了债权受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借助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这种通知债务人的方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诉讼方式外,对债权受让人作为通知主体的其他通知方式,法院的态度都是比较保守的,主要还是考虑债务人与债权受让人不直接发生联系,因此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的通知难以辨别真实性,故而还是应该谨慎处理。

实务与债权转让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债权转让越发常见,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原债权债务人之前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就受让部分的债权取代原债权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

实务中为什么债权转让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呢?因为不论是对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来说,债权转让都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对于转让人来说,债权转让可以在最快时间内实现资金变现,使债权具备了流动性。转让人通过转让债权从受让人处获得现金。就可以利用提前变现的钱去完成其他的更有意义的投资,并将自己的风险降至最低。

对于债权受让人来说债权转让人肯定会按照一定的折扣来出售债权,但受让人向债务人实现债权时却不会打折,这其中的差额即是债权受让人可以获取的收益,此外,原始债权还会对应一部分利息。因此两项收益相加,从投资角度来说,受让人的获利空间很大。

防范债权转让的风险

虽然债权转让可以让双方实现双赢,但是风险一直存在,在此,提示企业在进行债权转让时,一定要注意如下风险:

1、转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转让人对此有处分权:受让人在与转让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转让人及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确保受让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且转让人有权处分,避免利益受损。

2、确保转让程序合法:受让人与转让人必须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确保有效通知债务人。虽然法院目前在一定情况下认可了债权受让人作为债权转让通知主体,但是为保险起见,还是建议各方在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转让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以及违约责任。尽量避免"债权转让通知由转让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转让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笼统条款。

3、发出更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对于债权转让通知,建议还是由律师代为起草,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转让通知中可以通过设置转让通知及催款通知两部分内容,达到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功能,避免受让的债权未行权即过诉讼时效。

4、债权转让协议应尽可能防范风险: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应尽量聘请律师审核协议,避免转让人在协议中排除其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

作者 / 糖糖

编辑 / 许晗法律顾问 / 王丹 赵星晔审校 / 许晗 曾龙


责任编辑:杨文博 校对: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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