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要闻 > 

干货!当前疫情形势下企业减损策略(全)

发布时间:2020-02-18 5:14:51

前言

春节前夕,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本次疫情或NCP疫情)范围的不断蔓延和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在《从不可抗力角度看NCP疫情相关法律问题》(点击蓝色字体可阅)文章中,从特定角度对NCP疫情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随着疫情的进一步加剧,因防控措施的需要,短时间内众多企业很难及时复工,对于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已经逼近生存红线。如何能够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尽可能减少损失,成为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承接上文,由来自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延彬律师继续从合同履行、场地租金、用工管理、扶持政策、保险理赔五个方面,在当前严峻疫情形势下,为企业提供维护合法权益、减少损失的应对策略,帮助企业共克时艰,最终打赢此次抗疫战。

目录

一、 合同履行篇

二、 场地租金篇

三、 用工管理篇

四、 扶持政策篇

五、 保险理赔篇

六、 结语

由于各地政 府普遍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社会上大面积出现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甚至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以下从法律的解除或变更事由层面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问题。

 一、疫情对合同影响几种情形的处理

(一)造成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如标的物被采取防疫措施而全部毁损灭失,当事人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仍能履行,但合同目的已根本不能实现,则合同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免除部分不能履行的责任。对于仍可履行的部分,双方既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实际履行尚存部分的义务。

(三)造成合同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履行期限内疫情造成当事人履行迟延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迟延履行的责任,当事人自由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由于各地进行了大规模卫生检查、交通管制、场所封闭,标的物为现实物的合同交付陷入迟延的情形十分普遍。

二、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减损建议

(一)在公平原则基础上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

在“非典”疫情时产生的一部分纠纷中,一些法院没有认定“非典”带来的市场环境变化属于“重大变化”,转而适用公平原则分配风险与利益。这种做法很可能会被司法机关参考,法官通过自由裁量权重新分配利益和风险。基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营商环境往往以变更合同恢复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促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为第一选择;法院若做出解除合同的判决通常比较慎重,当事人承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举证责任较大。

因此,在该特殊时期,建议优先协商变更合同进行止损,以维护营商环境及达到双赢。

(二)无法协商、协商不成或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可申请合同的解除

通过检索疫情对合同履行的相关判例,笔者发现,虽然合同解除举证责任大,但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情形也比比皆是,法院也会适用不可抗力判决合同解除。需要注意的是,在该种解除情形下,司法判例可能基于公平考量,采取部分免责形式均衡双方责任。

此外,当事人申请解除合同的,需要注意负有的证明义务:当事人除应注意妥善保存业务过程中生成的各种证据外,还可在适当的时机主动收集有利证据,如从相关的政 府主管部门开具当地疫情状况的权威证明,或者通过公证机关获得证明;及附随义务:当事人负有通知对方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避免对方因不知情而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不必要损失。

笔者建议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务必慎重,否则日后若被法院认定无权解除合同,则当事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自身情况准许,可以待司法机关观点通过正式文件明确后,再行决定以增加胜诉可能,避免违约责任的产生。

租赁合同作为大多数企业日常经营的基础,此次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业带来影响居多的即为场地租赁合同,因此本文将场地租金单独作为一篇,就所涉法律问题及处理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租金减免的裁判规则及相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到:“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减免租金有关纠纷法院首先考虑若租赁合同对疫情有明确约定则优先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若对疫情情形没有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中小企业因疫情停业而要求减免租金的纠纷,法院对此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有的法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减免租金,有的法院适用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进行租金的减免,但也有部分判例认定为正常的商业经营风险不予免除。

二、退租的裁判规则及相关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0日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 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如因疫情防控措施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属于法定解除事由;因双方对合同解除都没有过错,如果一方损失过大,不排除法院使相对方适当承担部分损失的可能。

三、关于场地租金的减损建议

鉴于房屋租金为疫情所导致的普遍性问题,北京市曾发布《关于在防控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减免房屋租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市二[2003]425号),因此首先提示关注房屋租金方面的政策文件。

就目前情形,笔者建议承租人应翻看自己的租赁合同,确认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如有,则根据约定的程序向出租方提出租金减免或合同解除的要求。如果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承租方应及时通知出租方,所传达的内容要表明自己所处的困境及诉求。若能协商,承租方应与出租方达成《补充协议》作为原《租赁合同》的补充合同并就具体减免数额或合同解除的责任后果进行约定,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出租方若不予回应或协商,则承租方应保留好发函和遭受损失的证据。

若提起诉讼,即使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解除后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上,法院也将从利益平衡的立场出发,结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行酌定。因此建议承租方充分权衡利弊,避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本次疫情特别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影响较大,笔者着力就用人单位关心的员工薪资待遇以及劳动关系变动等用工管理法律问题进行阐述。

一、员工薪资/补偿

(一)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二)延迟复工/未返岗期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的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如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陕西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特别明确一点,疫情期间各地政 府作出的延迟复工的规定应为一种疫情防控措施,而不是法定休息日,在此期间如有单位因事务处理而要求员工到岗上班,在确保用工安全,并且符合当地政 府复工、不违反防疫禁止性行政执法,不适用于休息日或节假日2-3倍工资的劳动报酬标准。

(三)NCP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NCP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四)劳动者被确诊患有NCP后的工资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被确诊为NCP的员工,在其患病治疗期间,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期待遇。

(五)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

根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市教委发文《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明确,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 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但如家庭中本有不工作的家长,能够看护未成年子女的,不建议职工再向用人单位申请在家看护。

(六)对于用人单位因疫情停工停产,暂时性经营困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审慎适用经济补偿金规定。

 二、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一)劳动合同签订

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因疫情尚不能报道的,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入职时间,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予以取消录用。

(二)劳动合同续订

因未复工,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 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劳动为由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对于用人单位对拒不接受检查或隔离的员工是否有权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我们建议要慎重处理。但是如果存在恶意逃离武汉、温州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向公安举报,因员工涉 嫌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即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若最终判决有罪,则将会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到时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四)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 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 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相应期限期满前或者紧急措施结束前,用人单位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三、工伤的认定

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NCP,不属于职业病,享受病假待遇,不视为工伤,即使是上下班途中的不幸感染。但如员工主动申请前往疫区做志愿者系员工个人行为,公司可自主决定批准与否。若公司同意的,因该行为后果可能存在工伤认定风险,建议双方对期间意外风险、工资待遇等明确约定。

 四、用工维稳建议

(一)妥善处理劳动合同变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首先建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按照生产经营需要,通过职工大会、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二)制定规章制度程序合法

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制订防控疫情的规章制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方面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应向劳动者公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做好疫情防控与健康防护工作,不得以疫情防治为由变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为减轻本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近期中央和地方陆续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文件。笔者着力将相关扶持类型进行归纳,提示企业充分利用此些政 府扶持政策进行减压。

以北京地区为例,结合已经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两个文件,政 府扶持政策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金融、房租、税费、补贴

(一)优化信贷、融资、担保服务;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二)捐赠或卫健委进口的防疫疫情物资免征关税、退税;纳税困难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承租国有房产生产经营,不裁员、少裁员,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2月份租金50%减免;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四)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补助;

(五)文化企业、滑冰滑雪场所、旅行社、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展会项目、出租车企业给予补贴;

(六)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给予每家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社保

(一)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二)1、2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和个人权益;

(三)截止4月底企业职工人数与上年相比增加20%(不含)以内和20%及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和50%的补贴。

 三、就业、培训、稳岗补贴

(一)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二)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三)人数增长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

(四)招用失业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合同、缴纳社保、按月发放不低于1.2倍最低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

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除前文已述方法外,笔者发现,不少企业投有“利润损失险”(又称“营业中断险”),本篇从财产险及利润损失险角度进行阐述,提示企业从保险理赔角度来进行止损。

一、利润损失险与财产险的关联关系

财产一切险对各种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多为承保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性损坏或灭失,自然灾害指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火灾、爆炸等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利润损失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投保财产险项下的物质受损后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内的可预期的利润损失,以财产一切险为基础并依附于该险,不可单独投保,保险赔偿范围一般体现为:“若营业中断是由于‘财产一切险’的风险所致,保单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营业中断而引起的毛利润损失和费用的增加。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损失遭受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者中断,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例如由于商店房屋被焚不能营业而引起的利润损失)。

二、疫情是否构成利润损失险理赔事由的裁判规则

而在上述险种的保险条款中,往往鲜有提及传染病事宜,因为传染病不直接造成物质损坏(如房屋建筑破损、机器设备灭失等),且经过检索笔者发现,对于疫情是否能归于意外事故司法层面尚存一定的争议,基于利润损失险对财产险物质损毁的依附性,造成了保险上的理赔困难。

但笔者通过检索利润损失险/营业中断险的相关判例,发现虽然很多保险公司将利润损失险设置于财产险物质损失项下,但亦有法院基于保险条款及公平原则,将非物质损失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视为符合保险条款的理赔情形。

三、从扩大保险条款释义角度及时提出理赔请求

因此,从该种审判思路来看,传染病虽然不直接造成物质损失,但一定程度可视为属于意外事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利润损失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笔者建议,企业可认真研读手中的保险合同和保单,首先查看是否存在传染病的特殊条款,寻找可以获得理赔的有利条款;其次,尽快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涉,就保险理赔事宜达成合意。若双方在保险条款上存在争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进行条款释义,依据已有的非物质损失项下的营业中断险理赔案例,据理力争,以最大限度获得补偿进行止损。

结语

目前仍处于防控疫情攻坚阶段,企业仍会遇到种种困难,以上是笔者针对当下企业普遍遇到的困境,从能够尽可能降低企业成本和损失的角度进行的策略梳理,希望本文可以对企业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共同打赢本次战“疫”。


来源:法律在线

声明:

1、中国周刊网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2、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责任编辑:杨文博

$prenew$
$nextnew$

中国周刊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公众号

Top